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金華銀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金華銀行通過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絡、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等方式,為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
第三條 金華銀行電子銀行服務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及金華銀行相關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
第四條 金華銀行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銀行交易的其他參與方,均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章程及與金華銀行簽訂的協議。
第五條 客戶可在金華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注冊,也可通過互聯網、電話、手機等電子渠道自助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注冊??蛻粝蚪鹑A銀行申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按照金華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金華銀行有權對客戶身份及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客戶所提供資料和信息變更后,應及時通知銀行進行變更。因客戶未及時更新資料和信息,導致金華銀行無法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提供服務時發生差錯,客戶不得將此作為取消交易、拒絕付款的理由。
第六條 金華銀行電子銀行客戶身份認證方式(以下簡稱認證方式)包括客戶安全證書、動態令牌、手機動態密碼和靜態密碼以及其他可用于識別客戶身份的方式。金華銀行根據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的不同,提供一種或多種認證方式供客戶選擇。
第七條 金華銀行根據不同的客戶類別、注冊狀態、認證方式和申請項目,為客戶提供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在營業網點注冊的客戶,與自助注冊和未注冊客戶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電子銀行服務。
第八條 金華銀行對所有使用客戶在金華銀行設定的身份標識信息(包括賬戶賬號、卡號、用戶名、電話或手機號碼、終端設備信息等),并按照客戶在金華銀行設定的身份認證方式通過身份驗證的電子銀行操作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并以客戶發出的指令作為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有效依據。
第九條 客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遵守金華銀行有關交易規則,并根據交易提示進行正確操作。
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賬戶支付能力范圍內進行支付,賬戶狀態應正常,并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華銀行驗證無誤并已執行的電子支付指令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
第十條 發生以下情況,客戶應及時辦理相應身份認證介質(包括USBKey、動態令牌、手機動態密碼等)更新或更換手續:
(一)客戶證書或動態令牌有效期屆滿。
(二)身份認證介質遺失、信息泄露或無法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應注意防范風險,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子銀行登錄密碼、支付密碼或用戶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窺,或利用木馬病毒、假網站、假短信、假電話等手段獲取,可能導致客戶賬戶信息泄露、資金被盜、被他人進行惡意操作等情況。
(二)USBKey、動態令牌等身份認證介質被他人盜取或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被他人使用,且身份認證介質密碼同時被竊取,可能造成賬戶資金被盜等情況。
(三)客戶的手機被他人盜取或在未經允許情況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過手機接收的賬戶及認證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導致賬戶資金被盜等情況??蛻舾鼡Q手機號時,未將以原手機號開通的短信服務取消,當該手機號被電信運營商發放給其他人時,可能造成客戶的賬戶信息泄露等情況。
(四)與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重要資料,如身份證件、銀行卡、存折、預留銀行印鑒等因遺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盜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冊電子銀行,并可能因此發生賬戶信息泄露及資金被盜等情況。
第十二條 客戶應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安全使用電子銀行。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與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各項重要物品或資料,如身份證件、銀行卡、存折、USBKey、動態令牌、預留銀行印鑒、手機等,不得交給他人或非授權人員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網站或其他場所留下卡號、存折賬號、身份證號、常用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護好自己的銀行卡密碼、存折密碼、電子銀行密碼(口令)、USBKey密碼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銀行人員在內的任何人,不要在計算機、電話、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上記錄或保留。通過具有存儲和顯示輸入號碼功能的設備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后,應立即清除所存儲的密碼和賬號等信息。
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過程中暫時離開或在完成電子銀行交易后,應及時退出電子銀行系統。
(三)避免使用與本人明顯相關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等)或具有明顯規律性的字符(如重復或連續的數字或字母)作為密碼;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密碼應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碼(如銀行卡/存折密碼、其他網站會員密碼、即時通訊工具密碼、電子郵箱密碼等);電子銀行登錄密碼、支付密碼應設置為不同內容,并做到經常更換。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裝正版操作系統以及防病毒軟件和網絡防火墻并及時更新)保護用于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計算機或手機等終端設備的安全,防止其發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網吧等多人共用的計算機上使用網上銀行;不要通過公用電話使用電話銀行。更換手機號碼后,應及時辦理手機銀行、短信服務、手機動態密碼認證等電子銀行業務變更。
(五)使用網上銀行應登錄www.zgslsh.com,使用電話銀行應撥打0579-96528或400-711-6668,使用通過客戶端登錄的手機銀行,客戶端軟件應從金華銀行網站或設備指定軟件下載網站下載??蛻魬苊馔ㄟ^其他網址、號碼、鏈接或軟件登錄電子銀行。
(六)客戶使用金華銀行賬戶進行在線支付應僅限于與金華銀行開展在線支付合作的特約商戶,不要在來源不明的網站或商戶上進行在線支付,防止密碼和動態密碼泄露。
(七)客戶在使用網上銀行進行支付時,不要開啟操作系統及QQ等軟件工具的遠程協助功能,應在核對收款方、支付金額等信息無誤后再確認支付;在使用完網上銀行并安全退出后,還應及時取出USBKey等客戶證書介質并妥善保管。
(八)客戶應經常關注賬戶內資金變化,發現賬戶被他人操作、電子銀行密碼泄露或其他可疑情況時,應立即辦理賬戶掛失、密碼重置、更換身份認證介質等手續。
第十三條 因金華銀行內部人員違規操作或法律規定銀行負有責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戶賬戶資金損失由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因客戶泄露交易密碼、USBKey等身份認證介質保管不善、未盡到防范風險與保密義務或因客戶引起的其他原因導致客戶損失的,金華銀行不承擔責任。
由于不可抗力、計算機黑客襲擊、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網絡擁堵、供電系統故障、電腦病毒、惡意程序攻擊造成經濟損失根據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金華銀行為向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確??蛻糍~戶及資金安全,可根據客戶在銀行留存的通訊方式,向客戶發送短信、郵件或進行電話溝通??蛻艚邮障嚓P信息后,應積極配合銀行共同保障其賬戶及資金的安全。
金華銀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通過郵件、短信、電話等方式主動要求客戶將資金轉入某一指定賬戶,也不會向客戶索要銀行密碼的內容。如他人(包括銀行人員)向客戶索要銀行密碼內容,請不要提供??蛻羧缡盏蕉绦呕蜞]件,涉及要求或引導客戶輸入電子銀行密碼或動態密碼,或要求客戶將資金轉入某一賬戶的,應保持警惕,仔細辨認信息真偽,如有疑問,應及時通過0579-96528、400-711-6668服務熱線或到金華銀行營業網點查詢。
第十五條 客戶通過電子銀行辦理雙龍信用卡掛失,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生效。
客戶通過電子銀行辦理借記卡、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單等掛失為臨時掛失,掛失手續辦妥,掛失即生效,臨時掛失有效期為5天,期限屆滿臨時掛失不再有效,客戶需在有效期屆滿前到營業網點辦理正式掛失手續或者及時續辦臨時掛失手續。對臨時掛失生效前或臨時掛失失效后客戶以上賬戶介質產生的經濟損失,金華銀行不承擔責任。
客戶解除掛失,須到金華銀行營業網點辦理。
第十六條 客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須按電子銀行業務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收費標準如有變更,金華銀行將通過網站或營業網點等適當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
第十七條 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金華銀行有權暫?;蚪K止對客戶的電子銀行服務:
(一)客戶利用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不當得利或造成他人損失;出于惡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電子銀行進行不正當交易。
(二)發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戶身份盜用電子銀行或其他危及客戶資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發生這種事件的可能。
(三)客戶注冊后連續3年以上未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且未按期繳納服務費。
(四)客戶存在使用虛假證件、無效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注冊電子銀行等行為。
(五)客戶辦理使用特定終端信息(如手機/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設備識別碼等)的電子銀行業務時,所提供的終端信息錯誤或變更終端信息后未及時通知銀行更改,造成銀行無法為終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八條 金華銀行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對電子銀行業務功能及相關交易規則進行升級或調整,并采取網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適當方式告知客戶,客戶應按照升級和調整后的業務功能或交易規則辦理電子銀行業務。
第十九條 金華銀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未經客戶授權,不會向第三方提供客戶敏感信息,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客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確認遵守相關電子銀行服務協議和業務須知??蛻羰褂秒娮鱼y行時,如其使用的服務功能涉及到金華銀行其他業務的,須同時遵守與該業務相關的章程、協議或交易規則;如其使用的服務功能涉及第三方的,還應同時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規則。
第二十一條 客戶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無法獲得電子銀行服務時,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查詢或咨詢:
(一)登錄金華銀行網站www.zgslsh.com查詢。
(二)致電金華銀行服務熱線0579-96528或400-711-6668。
(三)到金華銀行營業網點咨詢或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客戶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遵照法律法規、本章程及相關服務協議的規定與金華銀行協商解決。
客戶向金華銀行反映電子銀行狀態不正常后,應配合金華銀行進行有關調查,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金華銀行制定、修改并解釋。金華銀行如對章程進行修改,將提前30日通過營業網點、網站等適當方式將修改后的章程進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戶若因對章程的修改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金華銀行電子銀行的,可辦理電子銀行注銷手續。通告期滿客戶未注銷電子銀行的,視為同意接受對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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